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143號
TPDV,103,司促,8143,201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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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民防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源慶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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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慶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民防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