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婉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志群律師(即張豐政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張豐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息期間及利率
,該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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