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136號
TPDV,103,司促,8136,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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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婉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志群律師(即張豐政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張豐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息期間及利率
  ,該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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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