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憶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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