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055號
TPDV,103,司促,8055,201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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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憶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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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