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黃長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合石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靜波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伍萬柒仟零
肆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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