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837號
TPDV,103,司促,7837,201404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黃長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合石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靜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伍萬柒仟零
  肆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合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