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824號
TPDV,103,司促,7824,201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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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献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肆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參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7824號)
  緣債務人周献裕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44,351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11,748元整(97/9/21-98/2/18按19.89%)。(三)
  違約金:新臺幣14,148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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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