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752號
TPDV,103,司促,7752,201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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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7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俐安(原名陳美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零陸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貳仟零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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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