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669號
TPDV,103,司促,7669,201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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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維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零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
  債務人何維哲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
  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402元,專案補償款7237元,共
  計新臺幣1863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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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