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維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零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
債務人何維哲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
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402元,專案補償款7237元,共
計新臺幣1863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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