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554號
TPDV,103,司促,7554,201404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晶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鈞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零貳佰零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二日起,其中新臺幣捌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
  月三日起,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