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晶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鈞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零貳佰零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二日起,其中新臺幣捌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
月三日起,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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