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晶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合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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