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553號
TPDV,103,司促,7553,201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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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晶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合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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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合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