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 俊博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五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劉家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啟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龍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叁仟柒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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