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506號
TPDV,103,司促,7506,201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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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文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7506號)
  (一)債務人范文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02日止累計92,524元正未
  給付,其中24,340元為消費款;64,584元為循環利息(2000/
  12/29~2014/04/02);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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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