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441號
TPDV,103,司促,7441,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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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姚美連
代 理 人 廖坤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煥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宋煥台」,或「宋煥臺」?如有錯誤
  ,應具狀更正。
二、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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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