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44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姚美連代 理 人 廖坤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煥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為「宋煥台」,或「宋煥臺」?如有錯誤 ,應具狀更正。二、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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