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423號
TPDV,103,司促,7423,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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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星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農金光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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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金光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