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蔡懷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依錄
魏薏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
(一)緣債務人謝依錄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時,邀同魏薏讚為連帶
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4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
幣126,728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謝依錄於102年11月4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10,45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魏薏讚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
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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