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307號
TPDV,103,司促,7307,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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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淑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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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