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301號
TPDV,103,司促,7301,201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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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名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霖
      王如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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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