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名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霖
王如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