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黃名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霖、王如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請求原因事實為票款亦或借款。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