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301號
TPDV,103,司促,7301,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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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名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霖、王如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原因事實為票款亦或借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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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