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淑君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葉耀芳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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