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永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貳拾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第一項聲明部分,未遵期補正陳明受讓本金、利
息、違約金、費用(含計算期間、方式)之各項金額,暨第
二項聲明關於利息、違約金、費用之各項金額均未陳明,此
部分之聲請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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