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254號
TPDV,103,司促,7254,2014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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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永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貳拾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第一項聲明部分,未遵期補正陳明受讓本金、利
  息、違約金、費用(含計算期間、方式)之各項金額,暨第
  二項聲明關於利息、違約金、費用之各項金額均未陳明,此
  部分之聲請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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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