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代 理 人 高于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永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均含計算 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並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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