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254號
TPDV,103,司促,7254,201404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永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均含計算
  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並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