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蕙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蕙雯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44642 │0000000000│05月 31日 │ │ │
│ │元 │9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蕙雯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2年 0│
│ │44642 │0000000000│06月 30日 │ │6月 30日 起至 │
│ │元 │9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40元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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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
緣相對人蔡蕙雯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
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
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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