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235號
TPDV,103,司促,7235,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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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蕙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蕙雯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44642 │0000000000│05月 31日  │      │       │
│  │元  │9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蕙雯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2年 0│
│  │44642 │0000000000│06月 30日  │      │6月 30日 起至 │
│  │元  │9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40元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
  緣相對人蔡蕙雯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
  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
  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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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