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206號
TPDV,103,司促,7206,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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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范胡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寶貝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玄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叁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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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寶貝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