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181號
TPDV,103,司促,7181,201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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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慧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智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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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