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09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徐英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明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請求原因事實。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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