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091號
TPDV,103,司促,7091,201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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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英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明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原因事實。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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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