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鄧雅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匯創意群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福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依每萬每日新臺幣肆拾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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