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138號
TPDV,103,司促,6138,201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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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陳俊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零肆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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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