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628號
TPDV,103,司促,5628,201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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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628號
異 議 人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許明智即百峰工程行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103年3月20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 異議人則於103年4月10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 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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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