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312號
TPDV,103,司促,5312,2014040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莫憲安明寧(AMINI ZADEH MOHSEN)
      方孝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