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奇宏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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