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58號
TPDV,103,司,58,2014041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 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福國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未據預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 3年4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1頁


參考資料
福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