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51號
TPDV,103,司,51,2014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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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羅純枝
      周俊雄
      蔡廣福
相 對 人 齊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寬明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齊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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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