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鄭為然
鄭如惠
鄭春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郁婷、參加人方朱衣絹間因本院102 年
度重訴字第868 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