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2500號
TPDV,90,除,2500,20010628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台北縣新店市○○街八四號五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八七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八七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林逸豹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景│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拾伍萬零柒佰叁│QF四三四二九二│  │
│ │         │美分行      │           │拾貳元     │九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