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7號
原 告 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裕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被 告 東映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漢輝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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