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657號
TPDV,102,訴,2657,2014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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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57號
原   告 張美子
      張北龍
      張北鳳
      張北燕
      張北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歆儒律師
被   告 甘國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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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