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06號
上 訴 人 星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琴
被上訴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工消費合
作社
法定代理人 余育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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