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呂小曼
代 理 人 侯海熊律師
相 對 人 魏淑滿
呂宗霖
呂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5,228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 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 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 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經本院99年 度家訴字第135 號判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第一審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八,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 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亦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度重家上字第15 號判決駁回上訴及附帶上訴,第二審 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 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 度台上字第986 號裁定駁回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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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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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93,167元(77,527+3,750│由聲請人支付 │
│ │ │ +11,890=93,167) │ │
│ 一 ├─────────┼────────────┼────────┤
│ │鑑定費用 │ 126,000元 │由聲請人支付 │
│ ├─────────┼────────────┼────────┤
│ │證人旅費 │ 530元 │由相對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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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116,290元 │由相對人支付 │
│ 二 ├─────────┼────────────┼────────┤
│ │附帶上訴裁判費用 │ 25,854元 │由聲請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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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116,290元 │由相對人支付 │
│ 三 ├─────────┼────────────┼────────┤
│ │律師酬金 │ 30,000元 │最高法院102年度 │
│ │ │ │台聲字第988號裁 │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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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
│ ⑴ 第一審訴訟費用:219,697元(93,167+126,000+530=219,697),99 │
│ 年度家訴字第135號判決主文第四項,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八,│
│ 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
│ ⑵聲請人應負擔:43,939元(219,697×2/10=43,939)。 │
│ 相對人應負擔:175,758元(219,697×8/10=175,758)。 │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
│ ⑴第二審訴訟費用:116,290元。101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判決主文第二項,│
│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 ⑵相對人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116,290元。 │
│﹙三﹚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 │
│ ⑴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25,854元。101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判決主文 │
│ 第二項,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⑵聲請人應負擔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25,854元。 │
│﹙四﹚第三審訴訟費用: │
│ ⑴第三審訴訟費用:146,290元(116,290+30,000=146,290)。102年度台│
│ 上字第986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 ⑵相對人應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146,290元。 │
│﹙五﹚兩造分擔方式: │
│ ⑴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已支付:219,167元 │
│ 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43,939元。 │
│ ⑵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據相對人繳納。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
│ 用由聲請人負擔,業據聲請人繳納。 │
│ ⑶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已支付:116,290元。 │
│ 第三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146,290元。 │
│ 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205,228元(219,167-43,939+30,000= │
│ 205,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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