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358號原 告即反請求相對人 蕭朝明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複 代 理人 劉欣宜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複 代 理人 李明謹被 告即反請求聲請人 藍麗子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陳仲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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