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924號
TPDV,102,司聲,1924,201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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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92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呂梅蘭
相 對 人 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志鴻

法定代理人 羅文星
相 對 人 簡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一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而在保全程序,債權人 依法院之命為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而供擔保, 執行法院並已實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 ,自須待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程序,始得謂與上開條款所定 之「訴訟終結」相當(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25號裁定參 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84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整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 存字第401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 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案號:本院98 年度司執全字第2230號),是該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應已終 結,復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定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情(案號: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7號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 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及 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假扣押、擔保提存、假扣押強制執行及行使權利事件卷 宗審核,查屬無訛,且該假扣押執行標的物部分經換價分配 完畢、部分經撤銷在案,按諸上開說明,應認訴訟業已終結



。相對人於前開訴訟終結後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 ,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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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