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人 謝諒獲 同上
相 對 人 布朗森等事務所(Bronson,Bronsn & Mckinnon)
兼法定代理
人 華倫(Sheldon J.Warren)
相 對 人 Mary Reilley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3926 號裁定確定,其聲請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聲請費新臺幣(下同)45元, 另陳報支出翻譯費3萬6000元,惟該費用經核非聲請程序之 必要費用,不予計入。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 納之聲請費4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