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31號
TPDV,102,勞訴,31,201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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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美珠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參佰玖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玖仟
捌佰陸拾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
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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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