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原 告 高麗娟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被 告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法定代理人 謝楠楨
訴訟代理人 李月娟
黃英哲律師
陳香文律師
簡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間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後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9,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10,240元,尚欠440元, 惟原告前已於同年4月10日繳納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 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故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560元(計算 式:1,000-440=560),應予退還。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