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原 告 高麗娟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被 告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法定代理人 謝楠楨
訴訟代理人 李月娟
黃英哲律師
陳香文律師
簡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29日具
狀擴張第四項訴之聲明及追加訴之聲明,查本件擴張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追加部分為原告請求被告發給服務證明書,係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000元。綜上,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00元,此部分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繳之,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該擴張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