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勵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112號
TPDV,102,勞訴,112,2014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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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謝君毅
      徐薇惠
      陳禹龍
      曾一民
      程姿侺
      吳珮琦
被 上訴人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勵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
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3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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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