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89號
上 訴 人 卓宇庭
(即被告) 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慧菀因本院101年訴字第3189號侵權行
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叁佰玖拾柒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陸萬零陸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