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占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79號
TPDV,101,訴,1579,2014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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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79號
原   告 張惠芳
      陳勉
      劉憲源
      張惠霞
      程晉封
      章陳金蓮
      許雯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陳子文
法定代理人 陳淑蘭
      陳淑玲
      陳淑韻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律師
      陳淑韻
      陳淑玲
被   告 高貴美
      陳淑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律師
      蔡仁豪
被   告 方念祖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張世柱律師
      楊尚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項後段關於「被告陳子文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子文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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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