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ROSE HOUSE INTE
RNATIONAL ENTERPRISES LTD.)
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訴訟代理人 戴湘淩
王廸吾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仁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 正律師
黃蓓蓓律師
反訴被 告 黃騰輝
訴訟代理人 莊 正律師
黃蓓蓓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WEALTH SKY INTERNATIONAL CO., LTD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翁一緯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永祥
吳俊賢
黃騰瑩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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