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易字,103年度,1號
TPDM,103,金易,1,201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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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子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23747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憶公司)、賽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門公司)股票均係證券交易法第 6 條所規範之有價證券,亦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許可及發給證券商執照,方 得經營,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及有 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相關業務,亦明知其 本身並未取得證券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之許可及發給證券商之許可證照,不得經營前揭有 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關於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 代理等相關證券業務,惟因其前曾於民國100 年間,參與另 件非法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而共同違法經營證券業務行 為【甲○○所為該另件共同違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業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308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0 年12月7 日至101 年12月6 日止,並命甲○○繳交緩起訴處 分金新台幣(下同)5 萬元確定,甲○○已於101 年2 月15 日繳納上開緩起訴處分金,前揭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其緩 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之經驗,獲悉可藉由銷售未上市、櫃公 司股票謀利,並因甲○○及其配偶於102 年間均處於失業狀 態,為謀取經濟收入供其等及所養育未成年獨子生活所需, 竟貪圖有價證券買賣價差之利益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 犯意,自102 年3 月間起,以每股45元之價格,向不特定之 網路盤商購入訊憶公司或賽門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後,利 用其以「直贏國際資訊」【起訴書誤載為「直贏國際資訊公 司」,並誤認「直贏國際資訊公司」係我國公司法所規定之 公司,而誤載「直贏國際資訊公司」未經依法辦理公司設立 登記,嗣經公訴檢察官於本件審理時,當庭確認前揭「直贏 國際資訊公司」之名稱應為「直贏國際資訊」,實際營業地 址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之1 (下稱「直贏 國際資訊」;該「直贏國際資訊」並非我國公司法所規定之



「公司」)】名義僱用,均不知情之連美華(化名「連芳芳 」)、呂珮溱蔡玫珍等人為業務員(其中「蔡玫珍」僅任 職一日即離職,並未實際對外從事銷售股票等相關行為), 並由甲○○提供以其不知情之父親秦金元名義申設之00-000 00000 、00-00000000 號電話供前揭行銷業務使用,而由連 美華、呂珮溱等分別對外以「直贏國際資訊direct.win」名 義,以前揭00-00000000 、00-00000000 號等電話,搭配寄 送投資評估報告書等方式,以每張(仟股)6 萬5000元之價 格,向包括陳虹樺廖曬琇朱席潔在內之不特定人推銷前 揭訊憶或賽門公司股票,經陳虹樺廖曬琇朱席潔等各於 附表「承買/ 付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各投資購買如該附 表「單價/ 購買張數(每張1000股)」、「總金額(新臺幣 )」欄所示之訊憶或賽門公司股票,並均將股款匯入以甲○ ○之不知情配偶楊靜霏名義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 富邦銀行)南昌簡易型分行申設,實際上係交由甲○○持用 之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甲○○即藉此方式賺取前揭股 票買賣價差之利益(前揭連美華呂珮溱等業務員,每實際 推銷一張股票,可獲取約1 萬5000元或1 萬6000元之獎金, 甲○○則可賺取每張4000元或5000元之價差利益),而以此 方式違法經營證券買賣業務。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 處(下稱臺北市調查處)於102 年10月1 日,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甲○○設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3 樓 住處,及前揭「直贏國際資訊」之實際營業處所即臺北市○ ○區○○○路0 段00號2 樓之1 執行搜索,於「直贏國際資 訊」營業處所內當場扣得甲○○所有之話術㈠、㈡各1 冊、 DM文宣㈠、DM文宣㈣各1 冊、認購流程3 頁、行事曆4 頁、 信封㈡、電訪紀錄1 冊,及於同年10月2 日,在連美華臺北 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之3 住處,扣得認購流程1 冊、文宣資料3 冊、信封共8 張、帳戶資料1 頁等資料,因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被告於 本件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有關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 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



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21至36頁所附103 年4 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7 至30頁所附同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連美華呂珮溱、楊 靜霏、陳虹樺廖曬琇朱席潔蔡玫珍等人於本件偵查中 之相關供述或證述(見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23747 號 卷第7 至8 頁、第13至14頁、第27至35頁、第41至46頁、第 163 至168 頁、第173 至175 頁),互核大致相符,並有經 濟部商業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前揭「直贏 國際資訊」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之1 」實際營業處所之租賃契約書、以「秦金元」名義申設之00 -00000000 、00-00000000 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直贏國 際資訊」(direct.win)之「連芳芳」名片、台北富邦銀行 南昌簡易型分行財富管理102 年9 月2 日函及所附楊靜霏在 該分行所設第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申請書、印鑑卡及自 102 年4 月2 日至同年8 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全國金融機 構大額通貨交易查詢結果、訊憶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賽門 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陳虹樺所提供之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 請書、華南銀行楠梓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認購流程 、訊憶公司股票、賽門公司股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證券 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廖曬琇提供之訊憶公司股票、臺北 市調查處102 年10月2 日北防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 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 前揭扣案之話術㈠、㈡各1 冊、DM文宣㈠、DM文宣㈣各1 冊 、認購流程3 頁、行事曆4 頁、信封㈡、電訪紀錄1 冊等在 卷(見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23747 號卷第9 至12頁、 第15至26頁、第50至54頁反面、第56至72頁、第85至139 頁 、第177 頁、第179 頁、102 年度聲搜字第1728號卷第61至 75頁;上開扣押證據資料另置於本院卷外證物袋內,並參見 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23747 號卷第48至49頁所附扣押 物品清單),可資佐證,經核與被告前揭供述及前開證人之 相關證述或供述相符,足以補強被告前開自白之可信性,並 與被告之自白相互印證,而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是被告確有前揭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事證明確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本件被告所為,係明知其並未取得證券主管機關即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許可及發給證券商之許可 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及關於有價證券 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卻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而為前揭買賣訊憶及賽門公司股票,並賺取其間價差之業務 行為,核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關於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 價證券買賣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5 條之規定處罰。再按刑 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 間內持續複次實行之該特定構成要件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 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 及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 造、散布等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 犯罪,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前開期間內,先後多 次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既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 方式,反覆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其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其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仍應 評價為係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被告利用前揭 不知情之「直贏國際資訊」業務員連美華呂珮溱等人遂行 其本件違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又前揭 「直贏國際資訊」並非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被告 於本件審理時亦陳稱其並未以「直贏國際資訊公司」之名義 對外營業或推銷本件訊憶或賽門公司股票,而本件起訴書及 公訴檢察官於本件審理時,亦均未主張被告所為前揭違法經 營證券業務之犯行,亦同時違反公司法第19條之規定(見本 院卷第22頁反面),是本件被告所為並無違反公司法第19條 規定之情形,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係因其前曾於100 年間,參與另件非法銷售未上 市、櫃公司股票之違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該案業經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3087 號為被告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自100 年12月7 日至101 年12月6 日止,並 命被告繳交緩起訴處分金5 萬元確定,被告已於101 年2 月 15日繳納上開緩起訴處分金,其緩起訴期間已屆滿,並未經 撤銷),因而獲悉可藉由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謀利,並 因其與配偶在102 年間均失業,為謀取經濟收入供其本身與 配偶及其等所養育未成年獨子(現為小學四年級)之生活所 需,乃貪圖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價差利益,未經主管機關 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而為本件違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之犯罪 動機,所為係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理,破壞國家正常金融交易 秩序,使投資人陳虹樺廖曬琇朱席潔等均因而各別投資 購買前揭訊憶或賽門公司股票,須各別承受投資之風險,犯



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素行(被告除於 100 年間,因前揭另件違法經營證券業務罪案,經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3087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 告繳交緩起訴處分金5 萬元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0 年12月 7 日至101 年12月6 日止,其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緩起訴 處分未經撤銷外,餘無其他犯罪前科)、智識程度(專科夜 間部畢業)、生活經驗(曾擔任保險公司業務員等職務)、 本件犯罪之前揭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期間、所獲利益不 高(依被告於本件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述,其就本件所為 違法經營證券業務之實際獲利金額,如經扣除業務員獎金、 房租、水電費用等相關營運成本後,係處於虧損狀態)及所 造成之危害尚非甚鉅等一切情狀,酌情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前揭於「直贏國際資訊」實際營業處所搜索時,當場查扣之 話術㈠、㈡各1 冊、DM文宣㈠、DM文宣㈣各1 冊、認購流程 3 頁、行事曆4 頁、信封㈡、電訪紀錄1 冊,均屬被告所有 ,並供其作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押物或非屬被告所有,或無 法認定與被告本件犯罪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勇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 項、第43條之1 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60條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



、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0 條或第160 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65 條之1 或第165 條之2 準用第43條第1 項、第43條之1 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規定,或違反第165 條之1 準用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43條之1 第2 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165 條之1 或第165 條之2 準用第43條之1 第2 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依第1 項規定處罰。

附表:
┌──┬───┬───────┬────┬─────────┬────────┐
│編號│承買人│承買/付款時間 │承買標的│單價/購買張數(每 │總金額(新臺幣)│
│ │ │ │ │張1000股) │ │
├──┼───┼───────┼────┼─────────┼────────┤
│ 1 │陳虹樺│102年5月30日 │訊憶公司│65元/4張 │26萬元 │
│ │ ├───────┤ ├─────────┼────────┤
│ │ │102年7月1日 │ │65元/4張 │26萬元 │
│ │ ├───────┼────┼─────────┼────────┤
│ │ │102年6月24日 │賽門公司│65元/4張 │26萬元 │
│ │ ├───────┤ ├─────────┼────────┤
│ │ │102年8月5日 │ │65元/1張 │6萬5000元 │
├──┼───┼───────┼────┼─────────┼────────┤
│ 2 │廖曬琇│102年8月27日 │訊憶公司│65元/12張 │78萬元 │
├──┼───┼───────┼────┼─────────┼────────┤
│ 3 │朱席潔│102年8月27日 │訊憶公司│65元/1張 │6萬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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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