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緝字,103年度,4號
TPDM,103,重附民緝,4,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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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山內盛一
       國吉民子
       小橋川共信
       山城房子
       比嘉由紀子
        (上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邱六郎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邱碩松律師
被   告  許宏達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等一案,業因被告死 亡,刑事部分經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葉力旗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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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