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817號
TPDM,103,聲,817,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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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杜陳婷
上列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然如 被告並未處於羈押狀態下,自無聲請之必要與實益。查本件 聲請人即被告杜陳婷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 167 號判決判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 1000元折算1 日;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 1096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 ,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60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 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現於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本院裁定時既係因案執行,非 處於羈押之狀態,其為本件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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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